作者:华淼财务 发表时间:2020-02-04 17:42 来源:西安注册公司
案例:甲以入股的形式经工商登记成为某家企业的股东,实际上是甲借款给该公司,并由公司名下不动产作为担保。现甲与该公司以入股协议作为主债权合同,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登记吗?
西安工商注册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这种“明股实债”行为,登记机构是否应在登记时予以考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实务中,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债权合同可以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借款合同、授信协议等,但能否以入股协议作为主债权合同,尚未有定论。
西安工商注册官网实务中,部分观点认为,不论是入股还是抵押,都属于市场行为,不属于登记机构考量的范畴。在申请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笔者认为,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宜再将其入股协议作为主债权合同与公司设立担保。原因如下:
1.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设立登记(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由此可见,以股权形式成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他们的行为主要受公司法的约束。但是,抵押权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畴,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担保形式。依照本法第二条的安全法律,如果债权人需要担保债权的实现通过担保贷款等经济活动,买卖,货物运输和处理合同,等等,债权人可以建立一个保证依照本法的规定。持有股份显然不在法案所列的经济活动之列。
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投资都不能保证净收益。益处和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甲公司与外国股票投资,也会适当的分享由公司营业利润,如果再次股份协议主债务合同,采取股权贷款,尽管许多确保实现其所谓的“债权人”,但这种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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